最近,英美法理学界在热烈地讨论方法论的问题。与德国学界所关注的法律的
适用方法以及从一般的社会科学方法来讨论法律研究的方法明显不同的是,英美法理学界的讨论有着
自身的特定语境,即引发这场方法论之争的乃是哈特在《法律的概念》 及其。
“后记”中所提出的“描述性法理学”主张,它试图就何为法律的问题提
供一种普遍的和描述性的理论。由此出发,分析健康时尚不再满足于关注传
统上反复争论的问题(比如说,如何修正或强化哈特式实证主义的观点, 以回应德沃金等论者的批
判并进而捍卫实证主义观点),而是将关注点转向了法律理论自身的建构方式、法律理论的性质
、进而法律的性质等问题,也就是主要关注“我们应当如何进行法理学研
究”这个问题。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法律哲学对描述性与规范性这些基本的方法问题展开了讨论,
以期使“法哲学在方法论上的无知能够从此成为过去”。
的确,您并没有对描述性与规范性这两种方法的孰是孰非问题做过详尽的讨论,但“法律的性
质”和“法律理论的性质”却是您一直关注的方法论论题。我们在研究过程中非常关注您关于“如
何解释法律性质”的理论,实际上这也涉及到您本人关于法律性质之解释的一种理论,即“法律必
然主张合法性权威”。根据您的看法,解释法律的概念就是阐述法律所具有的某些必然的或本质的特
征,而这种阐述是以历史的和时代的语境为依凭的,正如您所明确指出的,“法律概念并不是法律理
论的产物。它是在法律实践以及其他文化因素(包括当时的法律理论)的影响下经由历史形成的一
个概念。”
菲尔德对塔斯基真之理论和指示理论的理解颇受争议,人们对于他的物理主义还原论主张更是褒 贬不一,其中不乏同情者和支持者,例如尚兹。但也有不少反对者,他们提出了 两种具有代表性的反对意见:一方面,作为紧缩论者的利兹认为真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简 单的概念,不需要作物理主义可接受的还原就能得到说明;另一方面,普特南认为对真概念不可能实 现物理主义可接受的还原。这两种意见对博彩网菲尔德的物理主义还原论主张都构成了威胁,但是笔者认 为,事实上这种威胁并不像表面看来的那样严重。 1.紧缩论对婚姻育儿的反驳 利兹指出菲尔德的论证有问题,不能由化合价概念是物理主义可还原的,就推论说真概念也是如 此,因为这两者之间并不像菲尔德所认为的那样具有某种相似性。这种指责有一个前提,即菲尔德对 还原主张的论证的确是依赖于“真”与“化合价”这两个概念之间的类比。 在这 里,利兹与其他学者如古普塔等人一样,似乎对菲尔德的论证有些误解。菲尔德确实讨 论了关于化合价概念的一个类似还原的定义, 或者……,或者召是硫且n是—2。其中处于省略号位置的是一系列相似的析取支,每一支涉及一种 化学元素。这个定义是早期化学家们对“化合价”这个概念所做的还原,并一度被认为是物理主义 可接受的),但他的目的似乎并不像误解的那样在于证明真概念的可还原性 ,因为在他那里,真概念的可还原性是由该概念的有用性和物理主义原则给以保证 的。通过对化合价的讨论,他想说明的恰恰是,塔斯基的真之定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物理主义还原。 当然,利兹也并非仅仅指出这种类比的不合理性,其真正目的在于解释菲尔德理论的内在矛盾:如果 遵循塔斯基的还原原则,对指示概念的定义就像化学家对化合价概念的定义一样,等式的右边不再出 现其它的语义概念,那么定义就无法采取递归的方式而只能借助列表,而这种方式只能做到双向条件· 式的两边在外延上相等,条件式的右边无法完全(在考虑内涵的情况下)刻画出左边的概念的内容。 这样一来,按照菲尔德的要求对于真概念进行真正还原,在利兹看来就是永远无法办到的。 利兹也许没有注意到,首先,即便是递归的方式也可能完全是外延性的;其次,菲尔德在这 一点上已经做了让步。菲尔德指出,如果由于无法提供一种真正的还原而对真概念的广泛有用性构成 损害,则最终可以求助于一种近似的还原,这种近似的还原同样能够支持物理主义的原则。 因此,利兹的这一点质疑对于菲尔德的物理主义还原论似乎不会形成有效的威胁。